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