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互依存的建(构)筑物、道路、河湖、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依法逐步进行整治改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