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电梯安全救援处置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救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