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