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的乘用车、商用车辆、特种车辆等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检验、设计运行条件相关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者“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当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