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对在社区医疗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