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区医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