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家政服务机构第八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介绍家政服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体检结论、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二)了解其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家庭住址;(三)如实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四)接受并协调解决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五)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