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

以委托管理方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运营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