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由建筑物代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建设工程配建的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建筑后退道路范围等设置的一定时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五)停车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利用机动车停车场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包括共享停车企业、信息化设备提供商、停车信息系统服务商等。

(六)建筑后退道路范围,是指现状建筑物(构筑物)与城市道路(含住宅小区级道路)之间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