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二)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三)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四)其他非法占用、损坏或者改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