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

(二)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

(四)其他非法占用、损坏或者改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