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调整停车场标志标识;停止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步向社会公示,拆除停车场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