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的;(二)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三)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四)未及时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或者采取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未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