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的;

(二)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

(三)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

(四)未及时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或者采取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未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