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终止部分区段或者整条线路的运营。

运营中发生故障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