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终止部分区段或者整条线路的运营。运营中发生故障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