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