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根据需要,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