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