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和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以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