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边民参与守边固边工作机制,组建人员稳定、素质较高、技能全面的农牧民护边员队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边民补助政策和护边员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护边员补贴增长长效机制,做好边民补助和护边员补贴发放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