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八章 保障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边民参与守边固边工作机制,组建人员稳定、素质较高、技能全面的农牧民护边员队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边民补助政策和护边员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护边员补贴增长长效机制,做好边民补助和护边员补贴发放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