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流动服务,面向偏远嘎查村开展进村入户行动,为边民提供送水、送生活物资、送医送药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