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特别是抵边苏木乡镇、嘎查村因地制宜发展兴边富民特色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