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边境所在的旗市区,包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

本条例所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