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护;
(三)对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及时予以修复;
(四)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设施标识及安全警示标识;
(五)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