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