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责任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检查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