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质量,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