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作统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