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设区的市管理的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决算纳入政府预算、决算中单独列示。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预算、决算按照部门预算、决算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统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城市配套费等有关资金,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开发区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新增财政收入应当向开发区适当倾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