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