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管理的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