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四)违反规定扣留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