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道路运输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道路运输科技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