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本市大运河沿线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传承人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