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和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