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和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