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