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全面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供给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一体化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