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以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
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