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政务服务场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受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