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发挥天使投资基金效用,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