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