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经营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和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保护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