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法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规范,公开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优化前置服务,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经营主体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三)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
(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五)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六)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