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管理咨询以及代理等服务作用。
对依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干预经营主体选取中介机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推进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