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化商事制度协同改革,推进协同监管,强化政务服务合作,促进跨境贸易协同开放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破解制约经营主体发展的区域性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资源共享、互认互通、高效协作、同事同标、协同开放,共同营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