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