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前期征地程序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