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土地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储备的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供应前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