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社会保障内容应当包括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