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或者经规划实施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